石台供水 http://stgs.top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7月由原自来水厂、东方红水电站合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63万元,位于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岩下组。承担着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2.33万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任务。经多年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集县城供水、小水电发电、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安装于一体的综合型国有独资企业。日最大供水能力1.0万吨,供水管网长度50.5公里,用水户14000户。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网点信息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服务网点

1. 石台县人民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金钱山北路444号

2.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北路11号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北路11号

联系电话:0566-602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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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水指南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70c38631f569fd1df4a96a2a5fa59a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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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协议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点击下载PDF或DOC格式:


石台县城市供用水协议(2022).pdf

石台县城市供用水协议(2022).doc


协议预览:


石台县城市供用水协议

                         协议编号:STGS-20    -

签订协议的双方: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供水方)

                                                (用水方)

为了明确供水方和用水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供、用水方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

(一) 用水地址为                               单元                                      

(二) 用水性质暂定为              用水,执行物价部门最新审定的供水价格(如用水方改变了用水性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供水方申请重新签订《石台县城市供用水协议》,逾期未申请,供水方经现场核查后,可据实直接调整用水性质,并按调整后的用水性质收取水费)。

(三) 用户编号                  ,水表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要求

(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供水方向用水方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

(二) 供水方向用水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 用水计量

1、 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 用水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块计量水表时,不能区分各类用水性质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二) 供水价格:供水方依据用水方用水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最新批准执行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协议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 水费结算方式

1、 供水方按照规定周期(1-3个月)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方按规定的日期前缴清水费。

2、 水费结算方式有:供水方营业大厅前台、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生活缴费、微信公众号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方设计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从取水口到计量水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供水方维护管理,计量水表之后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用水方应及时整修。

第五条 计量水表由供水方统一提供,并负责检修、撤换。

第六条 供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用水方按照协议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二) 用水方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方按应缴纳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一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 因用水方责任造成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方可根据用水方上六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四) 供水方设立专门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用户的报修。

(五) 对用水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用水方提出申请,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水表检验机构负责复核和校验;水表计量不准的,按照校验结果清算前三次产生的水费;水表计量准确,用水方承担相应费用。

(六) 不得阻碍供水方在公共管道承接新用户。

第七条 用水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水方按照协议约定不间断向用水方供水。

(二) 有义务配合供水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强制性周期验定。

(三) 有权向供水方提出进行计量水表复核,如计量水表经复核后未见异常,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如计量水表复核后不准,属供水方责任的,由供水方承担相应费用。

(四) 有权对供水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供水方缴纳水费。

(六) 维护计量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护工作。

(七) 当发生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等事项,应到供水方办理变更手续。因房屋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应通知供水方,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供水方的违约责任

供水方的违约责任按《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执行。

(二)用水方的违约责任

1、 用水方未按期交水费的,供水方应当进行催告,用水方连续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方将下达《停水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水方仍不缴清水费,除了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外,供水方有权终止供水。当用水方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方应及时恢复供水,复水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方承担。

2、 用水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用水方除了补交其水价差价的水费外,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协议有效期限

     协议期限从                  日起至用水方终止用水日止。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协议条款或者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供水方(盖章):                    用水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6027371     签约日期: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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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微信图片_202408261047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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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服务承诺.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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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7月由原自来水厂、东方红水电站合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63万元,位于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岩下组。承担着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2.33万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任务。经多年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集县城供水、小水电发电、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安装于一体的综合型国有独资企业。日最大供水能力1.0万吨,供水管网长度50.5公里,用水户140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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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化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7月由原自来水厂、东方红水电站合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63万元,位于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岩下组。承担着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2.33万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任务。经多年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集县城供水、小水电发电、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安装于一体的综合型国有独资企业。日最大供水能力1.0万吨,供水管网长度50.5公里,用水户140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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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7月由原自来水厂、东方红水电站合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63万元,位于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岩下组。承担着县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2.33万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任务。经多年建设和发展,已经形成集县城供水、小水电发电、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安装于一体的综合型国有独资企业。日最大供水能力1.5万吨,供水管网长度50.5公里,用水户14000余户。

公司法人:舒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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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老旧小区改造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七里片区整治提升工程(EPC-0)施工,需要停水。

        停水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4:00 至 2024年11月21日 16:00

        停水区域:曙光西路、老街及中街部分区域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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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4年10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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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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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老旧小区改造,秋浦人家小区消防外接水项目施工,需要停水。

       停水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3:00 至 2024年11月12日 04:00

       停水区域:蓬莱路沿线(包括:秋浦人家、疾控中心、党校安置房、秋浦天地、大桥新村、香溢学府、卫生巾厂、马村居委会、金城水岸小区等)。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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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老旧小区改造,阳光左岸消防外接水工程施工,需要停水。

        停水时间:2024年11月6日23:00 至 2024年11月7日4:00 。

        停水区域:阳光左岸小区、广阳队自建房、民政局和地税公厕等。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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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茶城汉庭酒店装修接入管道,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11月4日23:00 至 2024年11月5日3:00 

        停水区域:车站、柏山度安置房、横渡镇。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项目联系人:储承来 13856609911,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 0566-6027373。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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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仁和里小区施工撞断消防栓,需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6:00 至 2024年10月29日 18:00

        停水区域:仁和里小区

        会尽快处理。停水期间请关闭好自家水龙头,以免来水时造成家里溢水,管道修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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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老旧小区改造,山水人家小区新增消防栓需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3:00 至 2024年10月31日 03:00

        停水区域:曙光东路(阳光左岸小区、阳光嘉园小区、山水人家小区等)沿线。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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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0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布丁扫描2024年10月28日16时52分42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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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秋浦人家小区管道维修已于2024年10月24日14:50时抢修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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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秋浦人家老旧小区改造造成管网损坏,需要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3:30 至 2024年10月24日 16:00

        停水区域:秋浦人家小区、鸿凌商业街、大桥新村部分安置房等用户。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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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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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秋浦人家老旧小区改造拆除更换消防栓,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10月23日 14:00 至 2024年10月23日 16:00

        停水区域:和平北路盐业公司宿舍、防疫站宿舍、水利工程队宿舍、银河宾馆等沿线。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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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0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qq_pic_merged_17294725000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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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厂区屋顶光伏电站二期首批EPC项目接电工程,需要停电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10月19日 00:00 至 2024年10月19日 01:30

        停水区域:全城

        会尽快处理。请各用水户做好储水准备并关闭好户内所有开关,防止送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恢复供水后会有短暂水质混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项目联系人:胡小虎 13705664139  供水公司联系人:方梁 13645662107。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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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10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72912940409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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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10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33

100

2024.10.15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10.15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7

100

2024.10.15

兴石雅苑小区

0.24

100

2024.10.15





总评

0.28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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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0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布丁扫描2024年10月14日09时57分59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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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0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布丁扫描2024年10月14日09时57分59秒.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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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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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49118525522024年9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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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4911850522392024年8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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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9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9.16-9.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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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0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9.30-1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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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9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9.23-9.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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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9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9.16-9.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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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小河口小桥扩建移管停水已于2024年09月23日01:40时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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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小河口小桥扩建移管,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9月22日22:00至2024年9月23日05:00

       停水区域:焦曹、小河口片区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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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同心村管道维修已于2024年09月19日15:00时抢修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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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电力施工造成主管网损坏,需要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9月19日11:30至2024年9月19日16:00

       停水区域:同心村民组沿线(志德驾校、污水厂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刘志宏,18956625606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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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老旧小区改造施工造成秋浦人家小区内部管道破损,需要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8月23日17:00至2024年8月23日18:30

       停水区域:秋浦人家小区。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顾后军,13856650651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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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9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9.1-9.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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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9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9.9-9.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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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9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9.2-9.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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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9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32

100

2024.9.18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9.18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6

100

2024.9.18

兴石雅苑小区

0.25

100

2024.9.18





总评

0.28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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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生活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啦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为增进全县居民获取信息服务的效率与便捷性,兴石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安徽硒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精心打造了“石台生活服务网”(网址:www.shitailife.com)。该网站已与腾讯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微信小程序名称:ST生活服务)成功实现数据同步对接。该平台以“人人信赖的生活服务平台”为愿景,以“用户第一”为核心价值观,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本地、免费、高效”的生活信息服务。它集中展示并发布全县范围内的主要服务业态,包括租房、新房二手房销售、商业门面、租车、家政、婚庆及人才招聘等多元化信息服务平台,使用户能够随时掌握一手服务信息。作为国有企业,我们以信誉为担保,欢迎各类商家免费入驻。联系方式:路女士,电话:1885668522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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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8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8.16-8.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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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8月第5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8.26-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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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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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b4e3ceca4c032b93f517f74992976a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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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供水公司信息公开清单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 公司简介:https://stgs.top/?type=text&S_id=1

 

2. 组织结构图:https://stgs.top/?type=text&S_id=1

 

3. 停水通知:https://stgs.top/?type=newsinfo&S_id=246

 

4. 水质水压供水可靠率公告:https://stgs.top/?type=news&S_id=121

 

5. 公告通知:https://stgs.top/?type=news&S_id=112

 

6. 新闻动态:https://stgs.top/?type=news&S_id=99&lang=cn

 

7. 政策法规:https://stgs.top/?type=news&S_id=106&lang=cn

 

8. 供水设施维修项目收费清单:https://stgs.top/?type=text&S_id=15

 

9. 维修服务指南及便民措施:https://stgs.top/?type=newsinfo&S_id=254

 

10. 缴纳水费服务指南及便民措施:https://mp.weixin.qq.com/s/F4CVJrwon-qj7-6pbq1z-g

 

11. 抄表计划及便民信息:https://mp.weixin.qq.com/s/tqbyx9AXlHoRmOyWNFImrA

 

12. 供水服务承诺:https://stgs.top/?type=text&S_id=14

 

13. 网点设置: 

 

14. 网上营业厅:

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test&service=http%3A%2F%2F114.106.163.68%3A8084%2Fstwwt%2Ftransition

 

15. 工商业用水报装业务流程:https://chiz.ahzwfw.gov.cn/blsp-bsdt-web/enterprise/electric-st.do

 

16. 企业接水服务指南:https://stgs.top/?type=text&S_id=17

 

17. 更名及更改帐号服务流程:https://stgs.top/?type=newsinfo&S_id=255

 

18. 水表报停:https://stgs.top/?type=newsinfo&S_id=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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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报停流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填写申请

提供相关资料

工作人员核准资料

更改电脑资料、执行

 

水表报停须知:

·用户申请水表报停需到营业大厅申请。

·用户申请水表报停时,须提供交费信息,用水地址,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拆表之前,须请用户核对水表底度、请用户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拆除。

·单位用户应在《用水水表报拆申请》上加盖公章,确认申请才能生效。

·用户在结清末次水费后拆表(有预交的退还水费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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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及更改帐号服务流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一、更名及更改帐号服务流程:

 

填写申请

提供相关资料并由工作人员审核

带领双方对水表现场核准

签订新的供水协议

更改电脑资料、执行


 

所需资料:

 

1、户名变更办理相关资料——因产权改变、管理部门改变需提供的资料

 

1)新用户名为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①与用水地址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②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2)新户名为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与用水地址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②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③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④军队、部队办理此项业务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团级或团级以上上级部门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新户名为房屋租赁方(租期为10年以上)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租赁合同》复印件;

 

②与出租方户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

 

③房屋租赁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供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水表过户的《授权委托书》;

 

④、房屋租赁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及法定监护人同意将新户名过户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书面说明。

 

4)原户名、新户名双方均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法定监护人同意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过户的书面说明;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过户当事人同意经办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④与自然人户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经拆迁部门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5)法院判决或裁定为新户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院判决或裁定过户方为新户名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②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新户名方同意其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④单位用户更名,需到营业大厅领取《更名申请》及《城市供水合同》填写盖章后,方可办理。

 

6)新户名方因政府划拨资产而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政府出具的证明新户名方为划拨资产的合法使用人的书面说明;

 

②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2、户名变更相关资料——因其他原因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新户名为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①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注册登记;

 

②企业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新户名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资料

 

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单位名称变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更名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④军队、部队办理此项业务时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团级或团级以上上级部门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新户名为自然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住所地户口簿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同意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名的书面说明;

 

④与自然人户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经拆迁部门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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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指南及便民措施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进入【石台供水】微信公众号→点击下角登录【营业厅】→绑定户号后→点击【故障报修】填写报修信息后提交。审核通过后可在【进度办理】中进行进度查询。或可直接拨打服务热线6027373报修。

 

二、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三、服务网点

1. 石台县人民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金钱山北路444号

2.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北路11号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人民北路11号

联系电话:0566-6027374

 

四、服务标准及承诺

1.市区范围内接警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打造主城区供水抢修30分钟服务圈。

2.接水工程、管道维修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现场做到有告示、围栏和安全标记,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施工设施,并清理场地。

3. 预计对客户或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计划停水施工,安排在夜间实施。有计划的供水管道检修、新管道并网需停水,根据停水范围和影响规模,提前48小时或24小时以媒体、短信、 微信公众号发布或以通告、电话等形式告知客户;紧急抢修停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客户。

4、影响用户时间超过12小时或发生在居民用水高峰期的情形,为受影响居民提供水车送水等临时供水服务。

 

五、便民措施

1.用户可通过“石台供水”微信公众号缴费、报修、咨询或查询用水情况等。

2、定期走进社区开展供水便民服务活动,为用户解决用水困扰,提供上门服务。

3.用户也可拨打服务热线0566-6027373,查询水费、报修及咨询供水业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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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8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8.19-8.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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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秋浦人家小区管道维修已于2024年08月23日17:30时抢修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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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石集团党支部联合保安公司党支部和供水公司党支部开展“忠诚担当心向党 砥砺奋进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图片3.jpg

“七一”前夕,兴石集团党支部联合保安公司党支部和供水公司党支部在七都镇七井村开展“忠诚担当心向党 砥砺奋进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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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党员听取中心负责人介绍七井山村史馆建设情况

 参观七井山干群砥砺前行、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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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党员面对鲜红的党旗,高举右手,庄严宣誓,进一步坚定了党员同志们高举理想之旗、筑牢信仰之基的政治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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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都镇八棚村画坑开展环保宣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全体党员通过参观七井山村史馆,了解七井山干群砥砺前行、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亲眼目睹山乡变化新面貌,更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事创业的信心;通过重温入党誓词,强化了党员身份意识;通过开展环保宣传党员志愿者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整个活动取得了实效。(供稿人:叶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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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石集团下属党支部共赴烈士陵园开展清明祭扫活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在清明节即将到来之际,为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赓续红色血脉,激发党员的爱国情怀,4月1日上午,兴石集团党支部、保安公司党支部、供水公司党支部、兴石材料党支部来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烈士陵园举行了 “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为主题的清明祭扫活动。

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大家整齐列队,神情肃穆,面向纪念碑默哀,以最深沉的悼念和最崇高的敬意,深切缅怀革命先烈,追思他们崇高的革命精神。随后,在兴石支部书记胡晓虎同志带领下,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一句句铿锵有力的誓言于陵园上空回荡,昭示着党员们对党的忠诚以及对初心使命的坚守。活动结束在场党员志愿者还对现场进行了清洁打扫。

此次清明祭扫活动,不仅是一次对革命先烈的缅怀,更是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党员们通过参与活动,深刻感悟了革命精神,重温了初心使命。大家纷纷表示,将时刻铭记革命先烈的伟大精神,继承和发扬革命先辈的优良传统,学习他们忠于信仰、敢于担当、不怕牺牲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让红色血脉在心中永远流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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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辈 让红色精神代代传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1月25日,为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兴石集团党支部联合供水公司、保安公司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及职工代表赴石台县革命烈士墓园开展“缅怀革命先辈 让红色精神代代传”主题党日活动。

上午8:30,全体党员及职工代表来到革命烈士墓园,瞻仰了烈士纪念碑(烈士英名录墙)、烈士墓区;面对革命烈士纪念碑,党员们庄严宣誓,重温入党誓词,并向纪念碑献花、默哀、鞠躬致敬,表达对革命烈士的敬意。

通过这次主题党日活动,全体党员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洗礼和爱国主义教育,纷纷表示:今后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立足岗位责任,以实际行动传承和弘扬好革命先烈们的爱国精神和奉献精神,以更加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去,为建设高质量发展特色县贡献自身力量。

敬献花蓝

默 哀

重温入党誓词

奏唱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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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拭墓碑、清理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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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石集团党支部联合保安、供水、兴石材料党支部 开展“迎七一 强党性 守初心 勇担当”主题党日活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图片1.jpg

6月29日上午,兴石集团党支部联合保安、供水、兴石材料党支部在丁香镇新中村开展“迎七一 强党性 守初心 勇担当”主题党日活动。

听取讲解员介绍全国劳动模范和以其为代表的新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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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新中党支部带领群众艰苦创业的光辉历程展览

走访慰问特困老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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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入党誓词

全体党员参观新中精神展览馆、走访慰问特困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感知到历久弥新的新中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坚持改革、勇于开拓的精神;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精神;坚韧不拔、持之以恒的精神;党员带头、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将新中精神代代相传,在新时代皖南最美山乡建设中,为实现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供稿人:叶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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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因工作开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计划共2名(综合岗1名、专业技术岗1名),工作地点在县供水有限公司。

三、招聘条件

(一)综合岗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历届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专业不限;

3.年龄28周岁以下,即为“1996年7月1日(含)后出生”;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

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专业技术岗(水质化验员)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历届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专业化学、应用化学、应用化工技术、化学生物学、水质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类;

3.年龄35周岁以下,即为“1989年7月1日(含)后出生”;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

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注:专业类别参照《安徽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现场报名

(一)报名地点: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石台县人民南路新农贸市场8号楼6楼603室)。

(二) 报名时间:2024年8月5日至8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逾期不再补报。

(三)有关事项

采用现场报名的方法,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报名时须提前下载填写《报名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3)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五、资格审查

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考人员资格名单,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结束后,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需形成差额方可进行考试;未形成差额的,取消本次该岗位招聘计划。

六、统一考试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二)考试方式:将采取“笔试+面试”,具体方案另行公告。

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最低控制合格线的报考人员,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有同分情况,则按面试时所有评委的总分确定考察人选,如所有评委总分相同的,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考察人选,方案另行公布)。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费用自理。

考察工作由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八、用工形式及工资薪酬

(一)由兴石集团下属子公司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享有五险一金,缴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薪酬待遇面谈。

九、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自愿放弃聘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报到上班造成的缺额,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应试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其他事宜

本次招聘公告及其他有关信息将陆续在安徽兴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http://www.anhuixingshi.com/)上发布,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该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报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若有变化,要及时告知招聘单位。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测评的,责任自负。

 本次招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一、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0566-602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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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供水管网维修,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8月21日23:00至2024年8月22日03:00

       停水区域:政府大院内住宅及办公楼。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刘志宏,18956625606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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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石台县滨河大道东延项目供水管网并接安装,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7月31日23:00至2024年8月01日03:00

       停水区域:茶城至缘溪方向(茶城、金山阳光小区、三正小区、干部公寓、格林豪泰酒店、金钱山小区、缘溪村、岩下组、锅里坑、应溪)等沿线用水户。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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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和平南路石台县警民巷停车场改造项目,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7月11日23:00至2024年7月12日03:00

       停水区域:和平南路西面沿线以秋浦路为界至掘坑方向(工商银行宿舍、外贸、仙寓小区、小食居、一建公司宿舍、烟草公司、看守所、掘坑组)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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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陇上路(住建局门口路段)消防管网与金钱山路供水管网并接,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6月17日23:00至2024年6月18日03:00

       停水区域:金钱山大道东面(公安局、国税局、政务中心、碧桂园小区、司法局、干部公寓、康平医院、少奇红军小学、金钱山小区、缘溪村)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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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蓬莱路香溢学府小区门口管道爆管已于2024年06月02日22:15时抢修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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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蓬莱路香溢学府小区门口供水管网爆管,需要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6月02日16:30至2024年6月03日03:00

       停水区域:香溢学府至水岸明都小区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刘志宏,18956625606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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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石台县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工程(给排水管网改造)项目更换排污阀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5月24日14:00至2024年5月24日15:30

       停水区域:阳光左岸小区、广阳队自建房。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顾后军,13856650651

       项目联系人:       余振兴,13905665787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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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为保证供水质量,我公司决定对全城供水管网进行降压、停水、冲洗排放

       停水时间:2024年5月16日23:00至2024年5月17日03:00

       停水区域:仁和里小区、满庭芳宾馆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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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石台县马村片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安置房(石台县委宿舍A地块)外接水工程在主管网破头接水,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4月26日23:00至2024年4月27日03:00

       停水区域:仁和里小区、满庭芳宾馆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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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石台县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工程(给排水管网改造)项目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4月23日13:30至2024年4月23日17:00

       停水区域:阳光左岸小区。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顾后军,13856650651

       项目联系人:       余振兴,13905665787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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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石台县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工程(给排水管网改造)项目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3月26日13:30至2024年3月26日17:00

       停水区域:阳光左岸小区。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顾后军,13856650651

       项目联系人:       余振兴,13905665787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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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徽商银行石台支行外接水工程在主管网破头接水,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4年1月17日13:00至2024年1月17日16:30

       停水区域:仁和里小区、满庭芳宾馆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唐军,18956645989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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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可靠性评价实施方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jpg2.jpgc41cb7e5c78afffe779444ea41af65a.jpg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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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422cfd31c7c59a76c717ec1aab0f4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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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水可靠率分析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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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供水可靠率分析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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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供水可靠率分析报告(证明)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月份无停水证明.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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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供水可靠率分析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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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供水可靠率分析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563fb0a1f404be3a663e2d0add2858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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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9d78f18d1e9edcff9bef06c2ccb67f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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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供水可靠性关键指标数据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90bd80f907726ae2c3c3470c9032d3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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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1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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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2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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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1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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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2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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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3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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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4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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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5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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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出厂水全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6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1.pdf

2023年6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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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7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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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8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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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9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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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10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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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3年11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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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出厂水全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市住建系统抽查石台县水质检测报告.pdf

2023年12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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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4年1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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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4年2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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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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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6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6.24-6.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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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6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6.17-6.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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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6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6.10-6.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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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6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6.3-6.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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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5月第5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5.27-6.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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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5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5.20-5.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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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5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5.13-5.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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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5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5.6-5.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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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5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4.29-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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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4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4.22-4.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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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4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4.15-4.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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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4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4.8-4.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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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4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4.1-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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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3月第5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3.25-3.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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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3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3.18-3.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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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3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3.11-3.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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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3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3.4-3.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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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3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2.26-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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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2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2.19-2.2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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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2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2.12-2.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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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2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2.5-2.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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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2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1.29-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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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1.22-1.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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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1.15-1.2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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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1.8-1.1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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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1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1.1-1.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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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7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7.1-7.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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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7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7.8-7.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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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8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8.12-8.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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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8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8.05-8.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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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8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7.29-8.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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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7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7.22-7.2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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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8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8.1-8.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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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7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7.16-7.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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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7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7.1-7.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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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6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6.16-6.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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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6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6.1-6.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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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5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5.16-5.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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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5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5.1-5.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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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4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4.16-4.3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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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4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4.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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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3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3.16-3.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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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3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3.1-3.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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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2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2.16-2.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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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2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2.1-2.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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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1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1.16-1.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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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管网水7项1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管网水7项2024.1.1-1.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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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8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30

100

2024.8.16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8.16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6

100

2024.8.16

兴石雅苑小区

0.24

100

2024.8.16





总评

0.27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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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7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31

100

2024.7.18

马村社区

0.27

100

2024.7.18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7

100

2024.7.18

兴石雅苑小区

0.25

100

2024.7.18





总评

0.275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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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6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30

100

2024.6.17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6.17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6

100

2024.6.17

兴石雅苑小区

0.24

100

2024.6.17





总评

0.27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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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5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27

100

2024.5.17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5.17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5

100

2024.5.17

兴石雅苑小区

0.23

100

2024.5.17





总评

0.26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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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4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25

100

2024.4.18

马村社区

0.28

100

2024.4.18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4

100

2024.4.18

兴石雅苑小区

0.22

100

2024.4.18





总评

0.25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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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3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平均压力值(Mpa

合格率

%

采集时间

茶城

0.28

100

2024.3.13

马村社区

0.30

100

2024.3.13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6

100

2024.3.13

兴石雅苑小区

0.24

100

2024.3.13





总评

0.27

100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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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2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压力值(Mpa

采集时间

茶城

0.25

2024.2.16

马村社区

0.28

2024.2.16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5

2024.2.16

兴石雅苑小区

0.22

2024.2.16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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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供水管网压力公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城区供水管网1月份运行压力数据采

集信息(部分)公示

 

 

 

检测点位置

压力值(Mpa

采集时间

茶城

0.27

2024.1.16

马村社区

0.30

2024.1.16

城西路公交换乘点

0.25

2024.1.16

兴石雅苑小区

0.21

2024.1.16

 

 

注:根据《城镇供水服务》(CJ/T316-20096.2节规定:供水水压应符合CJJ58-2007中第3.1.3条的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0.14Mpa,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小于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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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出厂水全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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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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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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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出厂水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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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因供水管网爆管,需要停水抢修

       停水时间:2024年7月23日13:00至2024年7月23日18:00

       停水区域:仁和里小区、徽商银行、满庭芳宾馆等。

       请各用水户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关闭户内所有用水阀门,以免来水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恢复供水后,可能会有水质浑浊现象,短暂排放即可。停水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供水公司联系人:刘志宏,18956625606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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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户:

       

    仁和里小区管道爆管抢修已于2024年7月23日15:35时结束,该区域现已恢复供水。

       

    恢复供水时可能会出现短暂水质浑浊现象,短时排放即可恢复正常。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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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厂水9项7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出厂水9项2024.7.15-7.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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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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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池建城函〔2024〕135号 印发《池州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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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国资委)领导班子到供水公司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9月29日下午,县财政局(国资委)局长舒晓斌一行,深入县供水公司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舒晓斌一行现场查看了二水厂扩容改建项目工地、水厂送水泵房、滤池等重点区域,了解项目建设、水厂运行、水质监测,以及人员值班值守、供水设备运行管理以及治安防范等方面具体情况。


         舒晓斌强调,用水安全事关群众生产生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在节假日期间,要严格落实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水厂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处置,提高供水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国庆节日期间县城的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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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减灾防灾宣传及演练教育活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开展减灾防灾宣传及演练教育活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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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勇救落水者,见义勇为传播正能量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七旬老人勇救落水者,见义勇为传播正能量

7月8日下午三点多钟,仁里镇金钱山社区岩下组贡溪河与秋浦河交界段发生了一件令人称赞的见义勇为事件。当时,一名男子不慎掉入水中,情况十分危急。幸运的是,路过此处的一七旬老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最终成功将落水男子救起。

这位好人名叫徐玉良,今年七十一岁,是当地居民,退休后发挥余热在县供水公司任夜间门卫。当他发现落水男子后,第一时间冲向水面并跳入水中,迅速游向落水男子的位置。尽管水流湍急,但他仍然果敢地一把拉住落水男子,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将他成功救起,上岸后立即叫旁边围观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据了解,被救男子陶某,系县农业农村局退休干部,在附近散步时准备到河里洗手,因雨后涨水岸边塌方失足落入河中,被救起时人已昏迷不醒。

事后,陶某家人特地赶到公司向徐玉良老人表示感谢。此次事件充分彰显了徐玉良同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优秀道德品质,也再次提醒人们要时刻关注水域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希望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行为持续传递下去,为我们的社会注入更多的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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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革命先烈 让红色精神代代传” 主题党日联建活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缅怀革命先烈 让红色精神代代传”

主题党日联建活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牢记先烈功绩,传承红色文化。11月25日上午,兴石集团党支部、保安公司党支部、供水公司党支部赴仁里镇三增村县烈士陵园联合开展“缅怀革命先烈 让红色精神代代传”主题党日联建活动。

活动中,全体人员伫立在烈士纪念碑前庄严宣誓,重温入党誓词,共唱国歌,并向烈士敬献献花,表达对革命先烈的诚挚敬意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不悔决心。活动结束在场党员还对现场进行了清洁打扫。

这次活动让在场的党员经历了一次深刻的革命传统教育和精神洗礼,大家纷纷表示,将继承和发扬先烈的革命精神和光荣传统,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化作实际行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过程中,努力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发扬党员艰苦奋斗精神和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最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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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1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1月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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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11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管网水7项11月1-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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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公告】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便民措施及抄表计划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https://mp.weixin.qq.com/s/tqbyx9AXlHoRmOyWNFIm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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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微信、支付宝水费缴费流程指南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https://mp.weixin.qq.com/s/F4CVJrwon-qj7-6pbq1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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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水质检测报告106项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0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1.pdf

10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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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水质检测报告106项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0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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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1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1月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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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0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0月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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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10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管网水7项10月15-3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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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0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0月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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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0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0月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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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10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管网水7项10月1-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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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bbcc703eee8652e8cc671d04be2a5b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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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9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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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10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10月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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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9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管网水7项9月16-3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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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国资委)领导班子到供水公司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9月29日下午,县财政局(国资委)局长舒晓斌一行,深入县供水公司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舒晓斌一行现场查看了二水厂扩容改建项目工地、水厂送水泵房、滤池等重点区域,了解项目建设、水厂运行、水质监测,以及人员值班值守、供水设备运行管理以及治安防范等方面具体情况。

         舒晓斌强调,用水安全事关群众生产生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在节假日期间,要严格落实安全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水厂重点区域隐患排查处置,提高供水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国庆节日期间县城的供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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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国资委)领导班子到供水公司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县财政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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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9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9月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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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停水原因:因同心村农民工返乡创业园1#地块安装临时施工用水,在主管网开口接水,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3:30

预计恢复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6:30

停水地区:同心村三号地块、志德驾校、污水处理厂、宋村等沿线。

备注:会尽快处理。管道恢复供水后会出现水质浑浊现象,暂时排放即可,停水给用户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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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停水原因:因秋浦路城南幼儿园(老气象局)主管网开口接水,需要停水施工。

停水时间:2022年09月22日 23:00

预计恢复时间:2022年09月23日 06:00

停水地区:同乐饭店、和平队、公路站、中国银行、老国税局。

备注:会尽快处理。管道恢复供水后会出现水质浑浊现象,暂时排放即可,停水给用户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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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http://hs.thiscc.com/vx//WeChatSaas/mobile/cc064n.html?pageid=203733&c21813=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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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开展县城区饮用水安全专项检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建设第342期-饮用水安全专项检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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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石台县优化供水供气营商环境宣传培训会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开展优化供水供气营商环境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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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704bd2128a8b463fc09f5e6102f9cc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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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9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9月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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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9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管网水7项9月1-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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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9月第2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9月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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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收费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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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收费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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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台县获得用水用气营商环境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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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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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报装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微信图片_2022090910083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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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8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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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9月第1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出厂水9项9月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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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出厂水106项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22年上半年出厂水106项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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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8月下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8月管网水下半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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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8月第4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8月出厂水第四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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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出厂水9项8月第3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微信图片_202208261626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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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管网水7项8月上半月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gua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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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第八条 江河(含人工渠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九条 湖泊、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需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环境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环境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五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环境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三)不得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五)不得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企业;


(六)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八)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设施。


第十六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环境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环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停靠机动船舶。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四)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五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环境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水质恶化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设区的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应当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监测结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超标排污的单位限期治理,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当地有无环境容量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


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予以取缔,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其驶离,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滥伐、毁坏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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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城市地下水的节约使用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 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 遇枯水年份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并对执行情况按日考核,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 建立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节约用水宣传培训、节约用水技术和政策研究、推广应用新型节约用水器具。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由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取的节约用水费用的3%上交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节水情况统计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市地下水的节约使用

第十七条 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或应急水源的市、县,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水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水开采监测网络和城市地下水资源技术档案,掌握城市地下水开采单位、井位分布及数量、井径、井深、开采量、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单位的自备井予以封存或征购。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暂维持现状,国务院有新的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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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2012年7月7日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七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由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经营服务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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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市水利、建设、卫生、物价、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保护的原则,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市发展的需要,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安排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其中,市中心城区为地下水禁采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建成区为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源规划区为地下水开采区。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要加强对原有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凡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

严禁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水利、卫生等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可通过银行贷款、受益单位自愿集资、供水企业自筹、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必须采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使用的水表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检,首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供水企业在保证原投资用户用水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的管网。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维修后,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其中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其建设、维护、使用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除消防执勤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其中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并依法接受卫生、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水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检漏、冲洗,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层建筑、局部高地、远离市区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设置储水或加压设施;要求供水企业单独加压的,供水企业可收取加压成本费。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明确停水的具体时间,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自接到用户对供水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及时派员工到现场进行维修。对其中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6小时的,供水企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

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执勤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用户接装自来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接水施工,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由用户承担。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或处理地下管线、建筑物等设施的,用户应自行或委托供水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已建住宅根据用户要求,移表出户,费用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计用户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暂无条件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核定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或变更用户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有关检定机构检定使用中的计量水表,保证其准确。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提出异议,可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用户应按原计量缴费,并承担检定费;检定不合格的,本次超收水费在以后交费时扣除,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五条 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等单位需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应向供水企业申请专用取水点,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法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和滞纳金。

供水企业应根据市有关单位委托,在向用户收取水费的同时,收缴污水处理费,并按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企业提出,经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供水企业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受委托代收费用的收缴情况由审计机关按年度审计,并向市人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临时接管城市供水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消防等单位停止供水,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对责任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供水企业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需停止供水的,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造成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下水)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供水管道接管用水,开启公用消火栓用水、变更计量水表位置或读数,损坏计量水表铅封的,由供水企业按所接水管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和漏水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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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供水公司节水提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近期以来,我县天气持续干旱无雨,县城供水水源秋浦河来水量日益减少,备用水源古潭水库干涸。且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后一段时间仍无有效降雨。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需求,特别提示:

(1)请各用水户注意节约用水;

(2)如发现管网、闸阀等有“跑、冒、滴、漏”现象,欢迎拔打抢修热线电话(18956620713,18956625606);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过程中,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栓取水。我司将全天候进行巡查,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倡议广大居民对擅自动用消防栓取水行为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8956620713。 


节水小常识节水小知识


(1)自觉养成节水习惯,使用水龙头时尽量合理用水,用完随手关闭,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的发生;

(2)提倡半开水龙头、脸盆接水洗脸、洗手;

(3)涮洗拖把、抹布时不要过量用水,特别要避免人走了,还开着水龙头的现象发生;

(4)洗漱、洗涤衣物及其他时建议用容器盛水,避免水龙头长流水,减少水的流失量;

(5)合理二次利用水资源,如洗水果、洗衣服的水可以洗抹布、拖把、冲厕所等;

(6)见到水龙头流水或滴水时,要及时拧紧,如遇到水管破裂或漏水时,请及时向供水公司报修。

(7)太阳能上水不要离开人,水上满时要及时关闭闸阀。


 

石台县供水公司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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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保障供水 我们在行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当前,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在全国打响。疫情就是命令,疫情就是责任,在对抗疫情的战役中,我们供水人始终不曾却步,用担当守护着城市供水生命线,保证水量足、水压稳、水质优。

在疫情面前,石台供水公司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众志成城抗疫情、尽心竭力保供水,用实际行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非常时期,公司坚持领导在岗带班、重点部门和岗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各部门保持有效运转,确保供水生产和供水服务高效开展。通过发挥党员、干部、一线员工以及志愿者的联动作用,供水公司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出击、担当作为,领导班子以上率下、靠前指挥,党员干部挺身而出、迎难而上,一线员工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志愿人员深入社区、服务群众,全体供水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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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水公司营业大厅搬迁的公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自来水用户:

根据工作安排,我公司位于人民北路与黎明路交叉口处的供水营业大厅将于2020年11月16日搬迁至县人武部门面(原广播电视台对面),当日暂停所有缴费业务,11月17日起新营业大厅正式营业。请广大用水户互相告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期间如遇用水问题,请拨打供水公司办公电话6027371、6022853。

特此公告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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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水公司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操作细则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为贯彻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2020]2号)及《石台县发展改革委转发池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石发改[2020]10号),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度过难关,我公司立即研讨并安排落实执行,并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1、供水价格下调范围:在我公司供水范围内并在我公司登记注册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及涉农企业。

2、供水价格下调内容:水费基本水价,随水价征收费用(包括垃圾处理费、污水费、水资源费)不在下调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生产用水,供水基本价格下调10%。

3、供水价格调整时间: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

4、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涉农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证),我公司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行下调后的供水价格。

5、对中小微企业及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并提供相关支撑性材料,报县发改委或县住建局认定备案后,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违约金”;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水费,缓缴期间免收违约金。

6、我公司将通过石台县供水公司微信公众号、营业大厅张贴,对广大用水用户进行告知,请符合要求的用水用户提交申请。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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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石台供水为居民用水筑牢第一道防线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近期以来,我县气温持续下降。寒冷的天气,让很多水表、水管出现结冰甚至炸裂的现象。为了保障县城居民的用水安全,石台供水公司根据《2020冬季供水管网防冻抢修应急方案》,多部门联动,积极部署,针对居民提前发放了防冻宣传单和防冻提醒短信。石台供水公司营销部和安装维修部取消休假,全部投入到各自的责任区域,对区域内的表箱进行排查,及时给每个水表箱装上保温棉,并免费维修已经冻坏的水表和水管。截止到目前,一共安装水表箱保温棉二百多个,维修水表210只,维修爆裂水管108处,涉及用户几千家,为广大的居民用水筑牢第一道防线。

根据气象预报,明天我县的气温将下降至零下7度,石台供水再次友情提示广大居民朋友:做好家中水表、水管的防冻措施,夜间请保持线状流水,以防家中水管上冻,为您的生活带来不便。

供水抢修热线电话13856650651  18956625606 6022853。冰冻天气请大家做好蓄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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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严寒天气抢修 保障供水安全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近期以来,气温骤降,寒冷的天气导致供水管道和水表频频发生爆裂漏水。为保障全县用水户的用水安全,有这样一群人一直在忙碌着,就是我们的自来水维修人员。他们冒着严寒与冷风挺身而出,日夜连续作战,为不影响居民正常用水,带水作业 ,修复一宗又一宗爆漏,用实际行动诠释供水人的责任和使命。


温馨提示

如发现管道破裂、水表玻璃破裂等供水设施损坏情况,请及时拨打维修电话13856650651、18956625606、60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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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冻】用水设施防冻保护温馨提示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2月24日起,我县将有低温冰冻天气来袭,为了防止因水表、水管冻坏影响居民正常用水,石台供水提醒您:

(1)暴露于室外的管道、水龙头、水表可用棉麻织物、草绳包裹,地表以下管件、水表可用干的细沙等覆盖。

(2)冬季管道井、表箱和有管件暴露的室内应关闭门窗,并对管道井的供水设施进行保温材料的包裹,避免夜间低温冻坏供水管件。

(3)对已冻结的管道、水龙头、水表,可用毛巾等包裹,再用温水浇洒,直至冰冻处解冻。不能用开水直接浇在上述设施上,避免温度急剧变化,造成上述设施爆裂。

(4)气温过低时,可在晚间稍稍拧开水龙头保持线状长流水,可有效防止冰冻。

(5)在晚上关紧阳台、厨房、卫生间的窗户以保证室内温度在零度以上。

(6)将太阳能等用水器具及管道内的余水排空,防止受冻管道给您造成财产损失和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抢修热线电话13856650651 18956645989 6027373。冰冻天气请大家做好蓄水准备。

                    

石台供水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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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石台供水公司近期将对厂区反应沉淀池进行维修改造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为保障出厂水水质合格,我公司定于2022年1月19日至1月20日对厂区反应沉淀池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期间,因制水能力下降,会造成供水能力不足,为减少对用水户生活影响,我公司将力保在以下时间段内正常供水:

6:00——9:00

11:00——13:00

17:00——22:00

其余时间段会采取降压供水,可能会进行短时间停水。

因维修改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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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石台县供水公司圆满完成反应沉淀池维修改造工作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供水公司二水厂斜管反应沉淀池于2015年建成投入使用,截至2021年底,这批斜管已经接近规定的使用年限,老化损坏现象严重,吸附污泥过多,浊度增加,不能达到理想的沉淀效果,滤池负荷增大。春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广大群众用上干净水、放心水,供水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反应沉淀池斜管更换的申请报告。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于2022年1月19日开始进行更换工作。

二水厂斜管反应沉淀池共有2大组,设计处理能力为1万m3/日,为尽量减少施工对供水生产的影响,供水公司配合施工方制定了详尽的施工方案和降压供水方案,采用每组沉淀池依次更换维修的方法进行施工,同时对每组斜管支架进行加固,对原水进水量、制水药剂投加等重新进行优化控制,确保日供水量不少于8000m3,满足了县城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经过2天的不间断施工,反应沉淀池维修改造工程已全面完工并投入使用,切实保障了优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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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石台供水公司近期将对二水厂清水库清洗消毒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为提升出厂水水质,我公司定于2022年4月8日8:00至4月10日24:00对二水厂清水库进行清洗消毒。在此期间,因供水能力下降,我们将对城区采取降压供水,会影响到高层和偏远地区用户用水。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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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冻】雨雪冰冻天气来袭,请做好用水设施防冻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月28日起,我县将有低温雨雪天气来袭,为了防止因水表、水管冻坏影响居民正常用水,石台供水提醒您:

(1)暴露于室外的管道、水龙头、水表可用棉麻织物、草绳包裹,地表以下管件、水表可用干的细沙等覆盖。

(2)冬季管道井、表箱和有管件暴露的室内应关闭门窗,并对管道井的供水设施进行保温材料的包裹,避免夜间低温冻坏供水管件。

(3)对已冻结的管道、水龙头、水表,可用毛巾等包裹,再用温水浇洒,直至冰冻处解冻。不能用开水直接浇在上述设施上,避免温度急剧变化,造成上述设施爆裂。

(4)气温过低时,可在晚间稍稍拧开水龙头保持线状长流水,可有效防止冰冻。

(5)在晚上关紧阳台、厨房、卫生间的窗户以保证室内温度在零度以上。

(6)将太阳能等用水器具及管道内的余水排空,防止受冻管道给您造成财产损失和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抢修热线电话13856650651 18956625606 6027373。冰冻天气请大家做好蓄水准备。


石台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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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降压通知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3月17日我县遭遇特大洪水,导致取水泵站进水口被树枝水草等杂物堵塞,加上河床水位过高,无法进行人工清理,目前制水量无法满足全城用水需要。现采取降压供水,将会影响城区地势较高或偏远地区用户用水。待河水水位回落,我公司会尽快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供水。

因降压供水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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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出厂7月份水质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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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6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42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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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5月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106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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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4月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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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3月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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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2月水质检测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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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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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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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用户接水申请表)下载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用户接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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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水质检测报告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16613934913367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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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人!这份节约用水倡议书请查收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尊敬的用水户:

近期干旱少雨,持续高温炎热天气,我县用水量激增,县供水公司倡议广大用水户,节约用水、错峰用水,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用好每一滴水。具体倡议事项如下:

一、培养节约用水意识,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做节约用水倡导者和践行者。

二、提倡错峰用水,在用水高峰期水压偏低的用水户,请在低峰期做好储水,以确保日常用水需求。

三、建议园林、绿化及环卫等公共用水单位错开高峰期取水。各企业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减少高峰用水负担。

四、倡仪广大用户与我们一起积极行动起来,遇见不明原因冒水、管道破损漏水、消防栓违规取水、偷盗水等现象和行为,请及时拨打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0566-6027373进行反馈,共同保障我县夏季高峰平稳用水。

因用水高峰期水量水压不足给您带来的影响和不便,敬请谅解。

 石台县供水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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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仙洞风光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秋浦河风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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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浦河风光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秋浦河风光.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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牯牛降景区-水之韵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牯牛降景区-水之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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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雪景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冬日雪景.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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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七井山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金秋七井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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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山野风光 Thu, 21 Nov 2024 14:27:07 +0800 醉山野风光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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